工程清包合同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有: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等。违约需要承担的后果是违约的后果按合同签订的违约内容要缴纳一定的违约金。按《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会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工程清包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1、施工合同承包方(乙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的违约责任
(1)、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允许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1、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
2、合同的协商解除;
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解除:
(1)、合同当事人乙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个大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工程清包的违约后果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签订工程清包合同时,需要详细的著名违约的条款以及违约需要赔偿的违约金具体数额,出现质量未按合同约定、验收不合格、未按期付工程款等情况,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工程合同签订双方的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