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该限制。
7、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