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终止与合同关系的消灭两层含义。合同履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并面向将来消灭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
一、保管物灭失合同关系是否结束
保管物灭失是保管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保管物灭失之后,合同关系终止。
保管合同的终止分为一般原因的终止和特殊原因的终止。一般原因包括:合同规定期限届满;保管人返还原物;保管物灭失等。特殊原因包括:合同期限未满,寄托人请求返还或保管人提出返还保管物;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学说上还认为可因保管人之特别承受而消灭。
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返还原保管物,寄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和酬金(以有偿合同为限),如有损害赔偿事宜,也应随之追偿。
保管合同终止原因具体有以下几种:
1、因履行而终止。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所以因履行而终止是最基本的终止方式。
2、因抵销而终止。抵销也是合同终止的方式,它实质上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二、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是: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