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第六条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将不满十八周岁人犯罪,视为普通累犯的消极条件,意思就是说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对于前科性质比较恶劣的被告人应从重处罚,但是在少年司法实践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总体来说就是对未成年人实行较为关怀的政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