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子女共有产权分配由共同协商确定。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要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共有权证上明确产权比例的,按照比例继承房产产权;共有权证上未明确产权比例,属于共同共有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共同共有产权,应由共有者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
一、房屋共有权人指哪些人?
这个问题并不是法定的,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1、处分按份共有关系的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按照两个所有者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按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双方均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任何一方不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房屋,且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获得权。
2、处分共同共有关系的双方房屋产权时,由于两个所有者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均属无效。当这种关系终止时,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理。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处理;无协议的,根据等分的原则进行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处理。
二、共有部分的法律性质
关于共有部分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众说纷纭:
(1)按份共有,认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连为一体的,共同使用部分的所有权应随同各相关区分所有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同时,共有的公共设施属于专有部分的从物,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所以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为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认为因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用部分不能分割,只能共有。
(3)温丰文先生和陈华彬先生都认为应当就建筑物的不同类型进行分别讨论,纵向分割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按份共有的性质,而在横向与纵横分割的区分所有类型是共同共有的性质。
(4)对区分所有共用部分的性质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来确定。有些共用部分的收益应当按照一定的份额在区分所有权人中进行分配,为按份共有;有的不可能实行按份共有,只能是共同共有。笔者认为共同共有的性质更加合理,只是它有别于共同共有,因为共用部分永远不可分割。同时,关于收益份额类似于共同共有的合伙财产的红利分配,按照红利份额进行分配,并不因此否定共同共有的性质。我国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其中“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并不说明共同共有的性质就是按份共有,它只是便于实务的操作,它的最根本原理就是共有权和专有权的关系即共有权是专有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三、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手后如何分割
首先,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该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对这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其次,对于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来说,在分手的时候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割:1、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在购房时,如果情侣之间有协议的,当然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2、没有协议的,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平等协商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划分。情侣双方对共有房屋的分割的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过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般法院会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针对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分手时候的划分,人民法院会根据购房时候的出资比例、还贷情况综合考虑,也会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