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终身监禁吗?有。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依据的是行为人被判处死缓之前的表现,即“犯罪情节等情况”,而不是依据行为人在死缓考验期间的刑罚执行情节来决定是否适用该制度。因而该制度不是在死缓执行完毕之后确定的,而是在死缓判决确定的同时决定的。同时,适用终身监禁的时间和条件是“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依据刑法典第50条的规定,如果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否可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进而绕开终身监禁的决定呢?刑法学界对此问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
为了强调死缓终身监禁制度的严厉性和严惩特重大腐败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两高”《解释》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对于死缓犯的终身监禁适用,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并特别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即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因而依据最高司法机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决定适用终身监禁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即使其在死缓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不得再予以减刑,而必须予以终身监禁。
我国立法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之精神下,对于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的死缓犯确立终身监禁制度,首先是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严厉惩治严重腐败犯罪的同时,也希望有助于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司法适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终身监禁制度亦颇为严厉且其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切实贯彻立法精神,认真把握其适用条件,合理审慎地予以适用,应主要适用于过去原本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现在适用死缓附加终身监禁即可做到罚当其罪的情形,要切实防止将适用一般死缓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要求的案件不当地升格为死缓附加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