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二、以物抵债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
1、必须依据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
2、以物抵债协议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
3、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哪些物体不能抵债
(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4)财产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财产。
(6)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
(7)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8)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10)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
三、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