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如下:
借款人的权利:
1.请求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交付贷款,并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2.依合同的约定的方向使用借款;
3.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
借款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需要提供保证的,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
2.向贷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3.依合同确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4.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5.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贷款人的权利: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贷款人的义务:
1.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2.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
一、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可不可以主张利息
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不可以主张利息。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不可以主张利息。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欠钱不还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