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可以在不同的地方办理,但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协议离婚的程序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但是,如果一些夫妻常年在其他地方生活和工作,双方感情不和,想离婚,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可以在其他地方通过诉讼调解离婚;双方对上述问题不达成协议的,一方可以直接在被告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提起离婚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