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鉴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漫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签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签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34330 固体废物签别标准 通则
HJ 298 危险度物鉴别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承》(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木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solid waste
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申产生的长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组本改失利用价值们技做介或者放介的固态、平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园体成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2 危险废物hazandous wasle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承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3 利用recycle
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3.4 处置dispose
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己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发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4.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1 依据法律规定和GB 34330,判断待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酸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3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和GB 5085.6,以及HJ 298进行鉴别。凡具有需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种或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4 对末列入《阳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5.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5.1 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介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5.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5.3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6.危险成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6.1 仅具有腐蚀性、导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6.2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6.3 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7.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