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经营范围如下:(1)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兼营集团内信托、融资租赁业务;(3)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集团公司或集团成员单位办理信托贷款、投资业务;(4)财务公司发生临时性资金困难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同业拆借,但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扩大信贷规模;(5)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