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