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犯法的。
解析: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老师打学生是一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行为,也是犯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