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也是没有任何区别。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生活保持义务。
其法律属性和特点有三:
1,抚养义务的无条件性2,抚养内容的复合性3,抚养义务的长期性与持续性
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之对策建议
(一)制定配套的教育法规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教育基本法和单行教育法是有关教育问题的国家大法,对平等教育权所作的是普遍的、原则的规定。国务院及国家教育部、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意见等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章。以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因时因地制宜,为教育法规的实施提供详尽的依据。例如,在少数民族众多的省份,对于少数民族高考加分的人员审核严格把关,并作相关规定,以保障正常考生的公平竞争,争取进入大学受教育的权利。
(二)完善教育执法系统
首先,建立完善的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其次,转变教育执法观念,实现管理方式和习惯的转变。再次,增强教育执法力度。明确教育执法责任制,将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各项规定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使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得到贯彻实施。最后,加强教育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第三,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学习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培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是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依法治教的需要。教育行政机关、教育司法机关和教育监督机关三者要通力合作,以身作则,切实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
(三)加强教育法律监督
教育法律监督是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教育法律监督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保障。列宁指出:“一般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强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没有监督的法制,是不完善的法制。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和髂督机制,健监督榆奁教育法的实施制度化、经常化。
(四)完善教育公平制度
要完善教育公平制度,各省就要严格把关关于高考考生的移民问题,各高校也要严格审查、控制生源问题,保证参加高考的学生的户籍、身份、学籍、档案都适合,才能允许学生在本地区、本校参加高考。
(五)提高全民教育法律意识
公民平等教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全体公民教育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公民的受教育的意识很不强,导致很多孩子没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或是不能接受更高等级的教育。在很多人的心日中,孩子是私有财产,教育是公民个人行为,因此,不履行教育义务,非法剥夺或侵害他人的教育权利,不认为是违法。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使公民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教育权利,努力履行应尽的教育义务;同时,也要让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他人的教育权利,为他人教育权利的实现履行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要求,包括教育法律的要求,这就是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的目的所在。
在我国,毫无疑问,受教育权是人人享有的社会基本权利。因此,怎样正确认识受教育权的性质,并予以适当定位,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并且促进受教育权的健康发展是法学界、人权学界和教育学界肩负的共同使命。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