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1、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
2、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调整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
此次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将有利于减轻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相应税负。以增值税为例,原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至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至200元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