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如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的,法律也给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如果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要承担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