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纳税人信用等级m是什么级别
自2018年4月1日期,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具体参见以下标准:
(一)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纳税人;
(二)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纳税人;
(三)M级(新增):
1、新设立企业(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纳税人;
(五)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的纳税人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二、纳锐人信用等级级别查询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特定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特定企业具体包括: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对于M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用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措施对其进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