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领导干部存在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等6种情形的,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将从重追究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追责。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追责。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