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医疗过失赔偿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方面的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药费等收款凭证;
2、误工费:按患者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3、交通费:按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而产生的费用计算;
4、残疾赔偿金:根据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5、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二十年计算;
6、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患者受伤害程度斟酌情况认定;
7、后续治疗费:以鉴定为准;
8、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以所在地公务人员出差补助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