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固体废物罪是在违反国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而走私禁止进口或限制出口的废物,其立案标准首先是该走私的非危险性质的废物的重量总共或分别在一吨到五吨、五吨到二十五吨之间。或是在没有国家许可的情况下,走私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重量在二十吨到一百吨之间,以及走私国家命令禁止进口的废物,造成重大环境事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一百五十二条,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