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可以判处被告死刑:
1、有毒品犯罪集团主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抵制检查、拘留或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符合实际死刑数量标准,并有毒品再犯、累犯、使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未成年人销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死刑数量标准,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诱导毒品犯罪,容纳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罪、惯犯、主犯;
4、毒品数量符合死刑实际标准,并有其他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死刑数量标准,无法定的,酌定从轻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