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需要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律师回答
摘要: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一项技术性工作,旨在查清不动产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等基本情况,为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等提供依据。在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首次登记或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点发生变化或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人应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动产调查机构承担调查工作。在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审核过程中,应审查调查程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指对不动产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等进行的调查和记录工作,以便于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和登记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不动产权籍调查:指依照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和由政府统一组织,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查清不动产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等基本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等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
二、哪些情形需要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需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形:1.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首次登记;2.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不动产界址点发生变化的;3.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4.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登记的,但未进行权籍调查或者无法提供权籍调查成果的。
申请人应当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动产调查机构承担不动产权籍调查。
三、无需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形有哪些?
无需开展权籍调查的情形:1.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不动产界址点未发生变化的;2.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怎么审核,审核内容有哪些?
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审核要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库和相关系统审查;将调查机构提交的成果图件电子数据导入已有权籍空间库,查看是否存在空间矛盾;若室内无法判定时,可到实地查看;若成果不符合规范的,应责成调查机构修改完善,直至成果合格为止。
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查程序是否规范;二是调查成果是否完整;三是调查成果是否有效,包含调查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从事调查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调查成果是否经过自检等;四是调查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是调查成果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六是宗地图、宗海图和分户房产图中的空间要素是否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存在空间位置等矛盾。
延伸阅读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进行不动产登记调查,并对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查。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其他类型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对以上情形进行不动产登记调查。
结语:不动产权籍调查是确保不动产交易和登记准确性和安全性的重要工作。根据调查结果,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审核,确保成果符合规范。无需开展调查的情形包括不动产界址点未发生变化或已分别办理不动产权籍调查且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情况。调查程序、成果完整性、有效性和格式等都是审核的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五条\t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一条\t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声明:文章内容系晖律网认证专家律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个人办案经验,并经专家审核校验后发布;若有部分内容因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不动产权籍调查流程

1、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宗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查看全文

产权调查需要哪些手续

要进行产权调查,首先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书和其他证件等,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然后要求携带个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房产证件及复印件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和购房产权...查看全文

产权调查需要哪些手续

法律解析: 要进行产权调查,首先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书和其他证件等,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然后要求携带个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房产证件及复印件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查看全文

产权调查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分析: 要进行产权调查,首先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书和其他证件等,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然后要求携带个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房产证件及复印件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查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规程

法律分析:1、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宗海为基础,以...查看全文

不动产查询调查证明在哪开

不动产查询证明通常需要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大厅窗口办理。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查询人可以向工作人员申请开具该证明。工作人员会审核申请材料,确认查询人资格和材料完整性,如审核通过,即可现场开具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可凭身...查看全文

是否已展开调查?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到案的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4小时。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及时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查看全文

房产证权籍调查要多久

产权调查需要多长时间 权籍调查中,单纯土地类、房屋落宗、连房带地的办理时限是10个工作日,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3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查看全文

监委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开展调查?

律师分析: 纪检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如暂扣、封存等。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 【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查看全文

是否有权投诉法院不开展调查令?

法院不受理请求人诉讼请求的,应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律师申请调查令,法官不开,律师无法取证。律师调查令是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向法院申请并获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查看全文

需要不动产权转移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分析:需要不动产权转移的情况有: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的;不动产状况变更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抵押担保权利发生变化的;地役权发生变化的。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全文

派出所有权单位展开调查

婚内出轨构成重婚罪,违法行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未解除婚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度,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是重婚罪的对象。...查看全文

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终止调查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查看全文

未立案侦查前不得开展调查吗?

未立案侦查前可以开展调查,但未立案直接进行调查所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后,应当迅速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受案机...查看全文

未立案侦查前不得开展调查吗?

法律上没有规定在未立案侦查之前不能开展调查工作,但是明确规定,没有立案侦查之前,通过调查所取得的这些材料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如果司法机关在立案侦查前展开了初步的调查,经调查以后确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决定立案侦查。...查看全文

主动调解需要哪些步骤?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发现矛盾纠纷: 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定期对群众间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发现纠纷就要及时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二是...查看全文

监察机关对哪些人员展开监察调查?

检察机关依法监察公职人员和相关人员,包括受委托管理公务的组织人员、基层群众组织管理人员、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单位管理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查看全文

检察机关对哪些人员开展监察调查?

检察机关主要监察公职人员和相关人员,包括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业联合会等公务员,以及从事公共事务的组织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管理人员。...查看全文

哪些情形要求查封扣押财产?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查看全文

终止调查中其他情形有哪些

一、经过调查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可终止调查 1、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