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具体包括:
一、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法规制裁。
三、行政强制: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政权,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费。如果本部门仅有收费权,也可以直接列为“行政收费”。
五、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六、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七、行政给付:
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