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总队指导各分局在所属辖区选定户籍派出所增设分局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窗口。在现有16个分局户政大厅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窗口的基础上,前置增加了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窗口215个,全市临时身份证办理窗口达到231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