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监事能不能以知情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是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或个人。
依照新《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会或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等情况,并在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依据公司法第55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但监事会或监事履行相关职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并不涉及其民事权益,且公司法并未对监事会或监事行使权利受阻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
因此,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同时具备公司股东身份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若其同意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法院可准许其变更诉讼请求。
二、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1、表决权是一种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利。具有固有、单独股东权和特殊民事权的特点。我国实施一股一表决的原则,这是股权平等的体现。它与一人一表决的原则相反,在资合公司中有利于实现资本多数决原则!表决权的形式方式有亲自行使和代理行使。
2、依法转让股份和出资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但须在交易场所进行;另外,不能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讨论,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要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3、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纪录、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早期大陆法不考虑股东与经营的信息对称的问题,到了20世纪才开始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在德国首先出现质询权。质询权的法律基础是公益权而非自益权
4、分配红利的权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取得股利或者红利的权利
5、在公司解散时清算的过程当中,股东又按照它们的出资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
6、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享有新股的认购权。
7、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8、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或新的协议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侵害的行为。
知情权并不是公司监事的权利,所以公司监事以知情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是不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