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321.6元/月
上限: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1523元÷12×300% =17880.75元/月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523元,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将在2020年7月启用新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