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要注意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