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活动。撤诉是指原告在案件审结后审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或上诉的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撤回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和抗诉。一经撤诉,诉讼程序随即终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诉有自愿申请撤诉和视为撤诉两种,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准许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而视为撤诉则是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即视为撤诉;并且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原告专有的诉讼权利,但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才能最终实现。这是因为人民法院需要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是不是真的出于自愿,是否屈服于外在压力,以及撤诉会不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并且不能上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才能批准: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同原告相同地位,也可申请撤诉,但他的撤诉并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诉讼的正常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一是有权申请者;二是宣判之前提出;三是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行为,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
(5)必须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
(6)必须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和适用该法司法解释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没有客观理由,不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