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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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及责任:行为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实施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虚假出资行为,产生实际损害结果且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者将受到罚款、补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者将承担刑事责任。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为公司和股东,或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一、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1.行为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且其主观上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
2.行为主体客观上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虚假出资等行为;
3.产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
4.前述的损害结果与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1.如果是公司起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诉讼主体是股东和公司;
2.如果是其他股东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是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股东抽逃出资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要承担以下的责任:
1.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符合刑法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结语: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行为主体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虚假出资等行为,造成实际损害并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9条,虚假出资的股东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虚假出资金额的5%至15%。股东出资纠纷的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包括公司与股东、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对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股东要承担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责任,对于无法偿还的公司债务,股东还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构成抽逃出资罪,还将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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