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要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会计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