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对投保人来说,就是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知道,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后果很严重,不光要解除合同,而且不会退还已交保费,这是法律对保险欺诈行为的一种惩罚。但是,如果是因为过失未如实告知,会有什么后果呢?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这里面包含了三层意思:
1.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是一种重大过失行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隐瞒。
这里的重大过失,是相对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而言的,表现为行为人的极端疏忽或极端轻信。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投保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最终造成事故的损失。
打个比方,如果一个普通人没有注意到失血过多将导致休克属于一般过失的话,一个医生没有注意到病人失血过多而导致休克就属于重大过失。
2. 引起的后果有两个:一个是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另一个是保险公司拒赔,但是会退还保险费。
像‘案例一’文中所谈到的,只要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就可以解除合同,无论此时是否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
至于拒赔,是有条件的,就是下面第三点要讲到的。
3. 保险公司拒赔的前提是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未告知事项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才能成为拒赔的理由。
从这一点上讲,其实《保险法》的条款还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的,它没有一刀切地认为既然合同的诚信基础已破坏,保险公司就可以对任何已发生的保险事故免赔。
张某数年前成为自由职业者,有时炒股,有时做兼职销售,其有长期投保的习惯,张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
投保时,鉴于其与营销员段某很熟悉,张某仅填写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其余事项则由营销员代填,张某最后在投保书的“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一栏中签字确认。
之后,张某因在家中擦玻璃发生意外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后发现,张某在投保单上填写的职业、收入情况等与实际情况不符,遂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张某在填写了基本信息内容之后,让营销员段某替其填写其他内容,段某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保险公司因此拒赔。
但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事实必须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保险事故必须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引起的。
本案张某未如实告知的事实是职业,而职业与其在家中擦玻璃摔伤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为不管从事何种职业,都可能在家中擦玻璃。故而,法院认为,投保人张某从楼上坠楼致残,纯属意外,与张某的职业状况和投保经历毫无关联,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由其未告知的事项引起的,即张某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应当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