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两卡犯罪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条件是:
1、主体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主观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客体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总而言之,帮助信息罪开庭的时间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决定。犯罪分子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是属于严重侵害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特别是对于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涉案情况和造成的后果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