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非直系亲属是不能挂靠户口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父母、子女,配偶视同直系亲属。
子女投靠父母条件及申请落户材料:1、子女得超过十八周岁;2、人落户申请;3、投靠人户口所地出具户籍证明;4、被投靠人单位证明及办事处证明;5、被投靠人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6、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夫妻投靠条件及申请落户材料:1、结婚满四年;2、人落户申请;3、投靠人原籍出具户籍证明;4、非农业户口(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兵团户口出具兵团社会保障局无业证明);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或办事处证明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7、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