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贴牌产品怎么办
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携带假冒商品及有关票据,到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请他们调查处理,帮助你追回损失的货款。如果是怀疑自己购买了假冒商品,那就要先请上述两个部门的有关专家或真品生产厂家帮助鉴别,确定是假冒商品后再作处理。如果当地已成立了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也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请他们帮助鉴定、调查,使制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
二、贴牌风险
定作方与贴牌生产企业欠缺合同意识
合同是明确定作方与贴牌生产企业权利和义务的有效证据,但有些贴牌生产企业只凭口头约定,甚至连一个最简单的合同都不签订,更不用提内容详尽,责权利明确的合同。有的虽然签订合同,但条款规定过于笼统,缺少成为必备条款,特别是缺少对商标权做出专门的规定,对定作方提供的商标涉及到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缺少规定。
贴牌生产企业容易忽略合理审查义务
贴牌生产企业在承接定作方业务订单时,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即对定作方是否合法商标权人进行审核。在实践中,存在定作方并非合法的商标权利人,既不是商标所有权人,也不是商标使用权人,贴牌生产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为争取生产订单,未作到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要求定作方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使用权相关证明,因而产生侵犯商标权风险。如定作方的行为构成侵权, 贴牌生产企业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后应当进行备案
贴牌加工合同从法律上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实践中存在定作方许可贴牌生产企业使用自己的商标,从中收取商标使用费,而不再支付加工费情况,贴牌生产合同转化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贴牌生产企业由一般的加工者变为贴附目标商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工方实际成为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一旦双方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贴牌生产企业则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程序进行备案,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贴牌生产企业经过定作方的同意并订立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市场上销售时,未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厂名和厂址,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要求贴牌生产企业按要求标注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否则也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