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独占权,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实施许可权,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
(四)标示权,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通过标记,可以起到宣传作用,有助于扩大产品的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