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时间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法院的审判程序来确定。
从提起离婚诉讼到离婚判决生效,有三个必要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本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2、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退回原告文件和材料,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书面答辩;
2、被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件,区分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