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董事任职限制的规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禁止任职的经济犯罪的人;对其他公司的破产、倒闭等负有个人责任的人;以及有到期未清偿的、较大数额的债务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_x000D_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_x000D_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_x000D_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_x000D_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_x000D_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