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近日,省公安厅研究制定《吉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政“放管服”改革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内容涵盖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三项与广大群众息息相关的户政业务,旨在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缩短证件制发周期,全力打造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只跑一次”改革升级版。《十条措施》以让群众办事少跑腿、少操心为目标,对原有户籍业务办理、审批模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放权力、减环节、压时限等措施加强内部挖潜和自我革新,着力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全力争创办事零距离、服务零差错、受理零推诿、质量零投诉的窗口服务品牌。优化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流程:1.在全国率先推出城区分局户政大厅户籍业务“一窗通办”。入驻城区分局户政大厅的派出所户籍窗口统一变更为综合办事窗口群众可在综合服务窗口“一窗通办”户籍业务。2.开通户籍证明省内异地办理业务。省内居民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的,可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到工作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3.提供居民身份证相片“多拍优选”服务。群众对拍摄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拍3次从中优选。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办理,无需再次拍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