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买卖合同有效期与保修期一致吗?
1、质保期的概念来源于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最低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量保证期是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建设项目质量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一部分。质量保证期限可由合同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内独立商定,只是规定商定的保证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2、质保期和保修期不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量保证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基础设施工程、基础工程和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厕所、房间和具有防水要求的外墙的防渗时间为五年;供暖、冷却系统为两个加热、冷却期;电力管道、给水、排水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装修时间为两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保修期和保修期的不同开工时间应从工程实际竣工日算起。保证期限应从项目验收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修期和保修期。保修期限可由双方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而工程建设保证期的主要部分主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即做法定保证期。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少于法定保修期,否则协议无效,仍按法定保修期执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限超过法定保证期限的,协议有效,约定的保证期限为有效。
5、与质量保证金有关的不同质量保证期间,也是用人单位拨备质量保证金的期间。承包人没有质量问题或者维修问题的,发包人应当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须负上违约。但是,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项目的保修期无关。
6、质量保证期间过期的有效性不同,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义务完全消除。关于保修期,根据建筑工程标准投标文件,保修期届满应当是承包商消除保修期内发生的所有缺陷的唯一责任,但不排除承包商根据法律和保修期届满时约定的特殊条件,出于自身对保修质量义务的理由,对保修期届满后发生的缺陷承担责任。这就是我国在建工程质量保证期与保证期的区别。事实上,保证期和保证期都反映了我国对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视,因为如果工程建设存在问题,那么危及的就是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中国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
二、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基础设施工程、基础工程和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厕所、房间和具有防水要求的外墙的防渗时间为五年;供暖、冷却系统为两个加热、冷却期;电力管道、给水、排水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装修时间为两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