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对账函(对账单)的盖章确认属于公司经营中的重大行为,公司应建立配套制度和程序,规范对账函(对账单)的确认行为,尤其对账函(对账单)必须经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和经办部门三方核对无误后才能盖章确认。
其次,公司应组织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和经办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避免不当行为引发法律风险。
最后,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私自盖章确认或签字确认欠款数额的行为进行惩戒,杜绝乱确认的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