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1)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2)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3)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4)倒卖稀世国宝的。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倒卖三级文物的;(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