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之外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全县域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编制、村民住房建筑风貌引导,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发展改革、公安、纪检监察、司法、民政、生态环境、电力、水利、交通、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根据农村人口现状、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将县
域内村庄以乡镇为单位,逐村明确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五种类型。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县域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无审批不开工”的原则规定。乡镇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依托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因地制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综合考虑人口自然增长率预留部分村庄用地,测算并划定村庄总用地规模、村界,严格建房高度,规划成果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严格规划许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依规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
做好用地保障。在编制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预留不超过5%的计划指标,用于新增集体建设用地,有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合理需求。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村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