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原来的抚养权人具有无力继续抚养子女、虐待或者遗弃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未获得抚养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_x000D_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_x000D_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_x000D_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_x000D_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_x000D_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