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规矩,先列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这两个法条只写了“及时”“立即”,没写具体的期限。
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看,“及时、立即”那得是当天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5年,公安部出台了一个《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意见规定:
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这个意见对这个期限进行了明确。
现在,派出所在处理一般案件时都会遵守这个规定。
一般都是当天受理案件。如果当天时间比较紧张,确实来不及,那可能会拖到第二天再受理案件。
如果,你报案以后派出所没有及时受案,那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案情确实过于复杂,派出所不敢受案,想再查查。
第二种,办案民警或者所领导不太负责,没有及时受案、审批。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你可以催催办案民警抓紧干活了,这个是公安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