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应当怎么处理
1、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2、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3、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等。
4、法律依据:《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二、对吸毒成瘾怎样认定
1、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办法明确,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2、另外,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3)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