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是2016年8月份通过的第九次修正案,针对75周岁以上老人的犯罪处罚,现行《刑法》作了详细规定。现行《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解决老年人违法犯罪处罚“两难”问题,需要打击和预防并重。
1、从打击方面来说,重点是把握老年人违法犯罪的惩治尺度。尽管老年人违法犯罪后不适合拘留或收监,但不拘留不收监不等于不处罚。不仅警告、罚款等其他处罚方法仍然可以适用,而且还应当有针对性地对老年违法犯罪者给予必要的行为管束,比如,监护隔离、限制居住、限制从事特定活动、参加社区服务等。司法实践表明,只要刑罚的后果大于违法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预防功能和作用。给老年违法犯罪者处罚,哪怕是较轻的处罚,就足以防止他们再犯,也可以起到预防和震慑犯罪的作用。
2、从预防方面来说,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来遏制老年人违法犯罪,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预防老年人步入歧途就是对老年人权益最大的维护。不可否认,一些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过去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制教育,进入老年后又被社会边缘化,他们往往观念更加偏执,更容易触犯法律。而现在社会的普法重点往往都放在青少年身上,开展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可谓是凤毛麟角。因此,在全社会开展普法教育,同样不能忽视了曾给我们这个社会作出过贡献的老人们。
老人犯罪事实如何确定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犯罪事实。它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种心态支配之下,针对何种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侵犯了何种合法权益。
2、犯罪的性质。它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即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经由法律规定并通过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属性,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定什么罪名。
3、犯罪情节。刑法上的犯罪情节有两种:
一种是定罪情节,即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它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另一种是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
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如何适用刑罚的重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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