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采取党组织负责人谈话、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发通报等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的资格。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