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应该向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申请重新鉴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_x000D_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_x000D_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_x000D_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_x000D_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_x000D_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_x000D_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