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黄河流域的发展。重点支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水土流失等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比如加大投入力度,优先支持黄河流域相关项目的建设或改造。同时,也可以通过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来鼓励支持。此外,针对黄河流域的特殊环境条件和文化资源,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发展也是重要的支持方向。可以加强科技创新投入,鼓励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工程技术和设备,同时积极发展绿色产业,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文化旅游方面,可以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丰富黄河文化旅游产品的种类和内涵,促进黄河流域的文化交流和旅游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