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合作关系是平等的合伙人,参与分红或共担风险,是互利共赢的关系,没有上下级之分。
二,雇佣关系是雇主与打工的关系,一方出钱一方出力,是老板与员工的关系,打工的一方要听雇主安排完成任务。
三,劳动关系是经人社部门签定劳动合同的甲方与乙方的关系,明确了甲方的权利义务和乙方的岗位职责待遇等,受劳动法保护的关系。
三种关系在社会生产中交叉混用,区别很大,以合作关系收益最大,雇佣关系最是自由,劳动关系最有保障,各有所长,因人而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